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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田秀娥 - 人事室 | 2025-11-17 | 點閱數: 238
一、有關具公務人員身分之人員(含校長及教師兼任行政教師)赴陸、港澳,應依規定申請,如有違法(規)之情形,請依懲處原則辦理,相關程序說明如下: (一)赴大陸地區者:應於出境前填具「赴大陸地區申請表」,經服務學校核准後影送學校權責單位留存,校長部分另函報本局核准;返臺後應填具「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並影送學校權責單位備查。 (二)赴香港、澳門地區者:應於出境前填具「赴港澳地區通報表」,經服務學校核准後影送學校權責單位留存,校長部分另函報本局核准;若因公務需與特定人員會晤或聯繫,應填具「赴香港或澳門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通報表」;請假單應檢附大陸委員會「國人赴港澳動態登錄系統」登錄畫面。...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田秀娥 - 人事室 | 2025-11-07 | 點閱數: 112
「公務員赴陸專區/Q&A」(https://www.mac.gov.tw/CSGTC/News.aspx?n=CEE979ACE3148043&sms=CF6C48CEFB93A5EE ,請參考運用。
公告 田秀娥 - 人事室 | 2025-10-16 | 點閱數: 118
修正重點如下:現行第 5 點第二項規定:公務人員當年無休假資格或休假資格未達二日者,酌給相當二日休假之補助,依前項所定自行運用額度方式刷卡消費核實補助。但任職前在同一年度內已核給休假補助者應予扣除。一百十四年九月十八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十條第三項、第四項,已增訂政務人員及民選地方行政機關首長以外之公務人員,未具休假三日資格者,除有請假規則第八條第二項及同條第四項但書所定情形外,每年均給予休假三日之規定。現行第二項已無規範必要,爰予刪除。
公告 田秀娥 - 人事室 | 2025-10-16 | 點閱數: 232
一、教育部修正「教師請假規則」,自 114 年 10 月 10 日生效,擷取部分重點如下: (一)增訂身心調適假,每學年准給三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並得以時計,且學校不得拒絕,亦不得為其他不利之處分。事假、家庭照顧假及身心調適假合計超過七日者,應按日扣除薪給,其所遺課務代理費用應由學校支付。(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延長病假或因公傷病之公假,其請假及銷假時之檢證採層級化規範:因疾病申請延長病假或因公傷病之公假七日以上,應檢具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未達七日者,或因安胎事由申請延長病假,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證明書。於銷假時,亦同。另酌修因陪產請陪產檢及陪產假...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田秀娥 - 人事室 | 2025-10-08 | 點閱數: 190
一、本次修正重點摘述如下: (一)增訂第三點第七款第三目略以,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非因公務事由赴港澳,且未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除緊急臨時之情形外,應於出境日三日前填具通報表(附表一)通報所屬機關(構)。 (二)增訂第三點第七款第四目略以,赴港澳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應於出境日一週前填具通報表(附表二)通報所屬機關(構),由所屬機關(構)通報大陸委員會。但如係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因公赴香港澳門通報作業要點第二點所定人員(按: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簡任第十二職等(含)以上機關首長、主任秘書、秘書長等),應依作業要點第五點規定辦理(按:除具機密性質或緊急突發之情形得於事... 觀看完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