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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田秀娥 - 人事室 | 2016-03-11 | 點閱數: 411
一、經查旨揭保險之保險效力每 1 年度皆持續至該期保險費之保險年度屆滿時(第 1 年度為 105 年 3 月 31 日)為止,如保險年度屆滿並未申請不續保或退保,則視為續保。如員工有參加旨揭保險,且須辦理異動事宜,請務必與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山人壽)連絡;或依該保險公司於保險年度屆滿前寄送之屆滿異動通知作業。 二、南山人壽臺南服務人員目前於本府雙市政中心皆有駐點服務,如同仁有保險相關問題或加保意願,歡迎前往洽詢駐點服務人員,雙市政駐點服務時間地點如下: (一)永華市政中心(本市政中心駐點服務至 105 年 3 月 31 日止): 1、地點:二樓西側中庭木桌椅處。 2、時間:每週二、五上...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田秀娥 - 人事室 | 2016-03-08 | 點閱數: 356
一、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 4 條規定略以,教師成績考核獎金係以薪給總額為計算基準。 二、另查教師待遇條例第 4 條第 6 款規定:「薪給:指本薪(年功薪)及加給合計之給與。」;同條例第 13 條規定:「加給分下列三種:一、職務加給:對兼任主管職務者、導師或擔任特殊教育者加給之。二、學術研究加給:對從事教學研究或學術研究者加給之。三、地域加給:對服務於邊遠或特殊地區者加給之。」。 三、爰此,公立中小學教師成績考核獎金應將導師及特殊教育職務加給納入計算。
公告 田秀娥 - 人事室 | 2016-03-08 | 點閱數: 328
一、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 4 條規定略以,教師成績考核獎金係以薪給總額為計算基準。 二、另查教師待遇條例第 4 條第 6 款規定:「薪給:指本薪(年功薪)及加給合計之給與。」;同條例第 13 條規定:「加給分下列三種:一、職務加給:對兼任主管職務者、導師或擔任特殊教育者加給之。二、學術研究加給:對從事教學研究或學術研究者加給之。三、地域加給:對服務於邊遠或特殊地區者加給之。」。 三、爰此,公立中小學教師成績考核獎金應將導師及特殊教育職務加給納入計算。
公告 田秀娥 - 人事室 | 2016-03-08 | 點閱數: 394
一、本項到府團體施測相關事項如下: (一)東興場次: 1、測驗日期: 105 年 5 月 12 日(星期四)下午 14 時至 16 時 30 分,並請於當日下午 13 時 30 分前到達測驗試場。 2、測驗地點:本府衛生局東興辦公室 5 樓大禮堂(臺南市新營區東興路 163 號)。 3、考試通知單將以電子郵件及簡訊發送通知考生,應考資訊自本年 5 月 5 日起開放查詢,成績單預定於本年 6 月 1 日寄發。 (二)永華場次: 1、測驗日期: 105 年 5 月 19 日(星期四)下午 14 時至 16 時 30 分,並請於當日下午 13 時 30 分前到達測驗試場。 2、測驗地點:本府永華市政中心 10 樓東側小禮堂。 3、考試通知單將以電子郵件及簡訊發送通知考生,應...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田秀娥 - 人事室 | 2016-03-08 | 點閱數: 403
一、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地方行政研習中心為訓練公務人員於廣闊網路世界中,藉由微小的學習範圍,獲取最有效能之學習結果,以培養抓重點、簡述力之能力,規劃 105 年度「微學習、簡述力」實施計畫,請同仁踴躍參與。 二、旨揭實施計畫辦理期間自 105 年 3 月起至 8 月底止,辦理方式如下: (一)閱讀範圍:每月由研習中心選擇相關之主題(如衛生、食安、防災等)公告於該中心網站「最新消息」區,請同仁至網路上搜尋相關文章或影音資料閱讀並撰寫微心得。 (二)微心得撰寫(請於計畫辦理期間,每月 18 日以前撰寫完成): 1、撰寫之微心得,限 300 字至 500 字,內容應符合每月公布之主題,要項如下: (1)整體內容(完...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田秀娥 - 人事室 | 2016-03-08 | 點閱數: 279
臺南市議會自 105 年 3 月 1 日起洽公時間調整如下: (一)非開議期間:洽公時間為上午 8 時至 12 時,下午 1 時至 5 時。 (二)開議期間:洽公時間為上午 8 時至 12 時,下午 1 時 30 分至 5 時 30 分。
公告 田秀娥 - 人事室 | 2016-03-03 | 點閱數: 436
一、本案係緣於法務部廉政署偵辦案件發現,仍有公務員以同一消費請領公務人員強制休假補助,並以該發票核銷辦公費,實已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 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為要求公務人員勿重複請領,將於「強制休假補助費申請表」之備註增列「休假人員之消費已申請休假補助費者,不得重複請領差旅費、辦公費、業務費或其他公款,以免觸犯貪污治罪條例。」請申請人避免觸犯刑責。  
公告 田秀娥 - 人事室 | 2016-03-03 | 點閱數: 234
一、依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規定:「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煙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先予敘明。 二、近來民眾陳情,有些政府機關人員因聚餐喝酒在公共場所舉止失態,以致減損政府形象等情事,爰請貴機關轉知所屬人員,出外聚餐應注意自身行為,勿在公共場所大聲喧嘩、酩酊大醉,以維護政府形象,避免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之情事。